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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赣州市章贡区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章贡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2日10: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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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和规范区纪委常委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纪委常委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区要求,紧密结合章贡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纪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定不移地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在宪法、监察法等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属于区纪委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区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区纪委常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区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无权改变区纪委常委会的集体决定。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区纪委常委会在区纪委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在市纪委和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区纪委常委会负责召集并主持区纪委全会,组织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组织落实区纪委全会的决议和决定,向区纪委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每半年至少向市纪委报告工作1次。专题报告执行市纪委重要决定的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五条 区纪委常委会按照中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决定,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对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市纪委和区委全面负责。

  第六条 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主要有:

  (一)区纪委向区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及向市纪委和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区纪委执行市纪委和区委有关纪检监察工作决策的计划、部署;

  (三)区纪委常委会向区纪委全会的报告;

  (四)对区委委员,候补区委委员,区纪委委员,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和其他由区纪委区监委直接查办案件的处理;区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对镇(街道)纪(工)委查处需报区纪委区监委批准的案件的处理;对区纪委区监委已经审结案件申诉的复查和处理。

  (五)区纪委机关副科长级及以上室主任的岗位安排,区纪委机关、派驻机构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镇(街道)纪(工)委副书记、纪检干事的任免意见,以及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大问题;

  (七)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我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八)讨论代区委起草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以区纪委区监委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九)研究区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的询问和质询事项;

  (十)研究区纪委区监委基本建设、物质保障、重大财务支出等重要事项;

  (十一)听取区纪委机关业务重点工作情况汇报;

  (十二)需要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

  第七条 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由区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区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报书记批准确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区纪委区监委合署办公体制,区监察委员会会议与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

  第八条 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区纪委常委会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区纪委常委会专职人员负责记录。

  第九条 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区纪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及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建议,由区纪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每次常委会会议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确有必要提交常委会会议研究的临时议题,由书记确定。提交常委会会议的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言之有物,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书记同意后,按区纪委常委会汇报材料的格式要求,将纸质版于会前2天报送至区纪委办公室。

  会议讨论的文件,除案件和人事内容外,一般应当提前1天分送各位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在会前要认真阅读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并准备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如对会议讨论文件有意见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第十条 需要提交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不定期召开,副书记参加,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书记专题会议不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决策事项,办公室负责协调责任部门,及时督促落实。

  第四章 文件审批

  第十二条 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或经区纪委常委会成员传阅同意需要印发的文件,由区纪委书记或区纪委书记委托区纪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审核签发。

  第五条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努力营造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氛围。

  第十四条 区纪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区委常委会的决定。对区纪委常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区纪委常委会内部提出,在区纪委常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纪委常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五条 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未经允许传达或公开报道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六条 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事先须向区纪委书记请假。外出要按照区委和区纪委有关规定报备。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坚持中心组集体学习制度,中心组集体学习的时间和内容,由区纪委书记确定。中心组集体学习由宣传部具体承办,办公室协助做好会务工作。

  第十八条 区纪委常委会要发扬党内民主,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由区纪委书记或由区纪委书记委托区纪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区纪委常委会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作风的若干意见》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改进作风的实施意见》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坚持“三严三实”,认真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二十条 区纪委常委会成员要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住房、公务接待以及出访等有关规定。

  本实施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18日区纪委印发的《中共赣州市章贡区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区纪办字〔201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