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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5日09: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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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责任追究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是督促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落到实处的有力震慑。要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内涵和重要性,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加大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健全责任追究教育机制,创新责任追究领导体制,完善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责任追究监督检查机制,真正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追责必严,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追究 完善体制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关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制度,责任追究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是督促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落到实处的有力震慑。要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内涵和重要性,认真分析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大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完善责任追究体制机制,真正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追责必严,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一、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内涵和重要性

  (一)责任追究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而采取警示、惩戒的问责制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指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承担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因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是针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领导责任,出现失职、渎职、不作为、作为不力等行为,导致工作任务没有完成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严重后果而实行的问责,它不同于对领导干部自身违纪而实行的责任追究,也不同于信访维稳、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单项工作的责任追究,是全面和综合性的责任追究。

  (二)实行责任追究是关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能否落实的关键举措

  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全党的政治责任,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不落实就是失职,失职就要受到追究。责任追究是一项具有强制性、威慑性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举措,关系到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效。实行责任追究主要是解决责任主体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能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问题。通过实行责任追究,使责任主体认识到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抓不行,抓不出成效不行,抓得不实不严、出现问题也不行,增强责任追究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强制性,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软”变“硬”。

  严格的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督促各级党委、纪委把责任落到实处的“撒手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责任追究执行得好,责任制落实就到位,反之,责任追究不到位、不严格、不落实,在一些地方、单位的领导干部就会缺乏敬畏之心,责任制就会出现偏软且带有形式化的倾向。因此,只有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才能真正维护和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权威性、实效性,促使各级责任主体增强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政治责任,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把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二、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不愿追究、不敢追究。一是对党委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认识不清,错误认为实行责任追究会影响地方形象、会影响干部成长、影响政绩和个人升迁甚至引火烧身,于是以关心干部为由不予追究,或找各种理由向上级纪委说情不要追究。一些职能部门对出现的问题能捂则捂、能护则护,对需要监管的事项错位、缺位,平时不管不问,出了事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不了了之。二是有的纪委在实施责任追究时瞻前顾后,不敢坚持原则、较真碰硬,对主要领导的授意妥善处理怕受责难穿小鞋,对班子成员的招呼说情手下留情怕伤和气,怕责任追究得罪人丢了选票。三是在有的地方、单位存在“好人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在责任追究中袒护、包庇甚至充当腐败现象的保护伞,严重影响了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内容不清、边界不明、程序不规范、操作性不强。一是责任追究规定比较笼统,对于需要追究的情形比较含糊、不够具体,难以把握。二是对责任追究对象的确定比较模糊,责任追究的层次和范围不明确,尤其是在追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的责任时存在难度,以致追究直接违纪者多,追究领导责任少,追究班子责任更少;追究现任领导多,追究前任领导少、追究上级领导更少。三是责任追究不严格,使用方式刚性不够,存在随意性,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如有时个人主观因素和社会舆论、媒体舆情决定是否实行责任追究、追究范围大小和追究的程度,往往是上级领导、上级机关重视的就追究或追究严,社会反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网络舆情严峻的就追究或追究严,反之则不予追究或从轻追究。四是领导体制不顺。纪委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必须经同级党委同意,往往放不开手脚,有时还必须灵活处理,怕给党委添乱、给纪委添麻烦,从而影响了责任追究的实施。

  (三)责任追究时方式较单一,单独使用多、合并使用少。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从种类来看,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使用最多的是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追责方式,其次是党纪政纪处分,而组织处理、刑罚处罚较少。同时,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合并使用的较少,从而影响了责任追究的综合效应和震慑力。

  (四)责任制考核不规范,评价体系不健全、考核标准不科学,影响责任追究的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注重年度集中考核,对日常考核不够重视。虽然各地都制定了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方案,但缺乏定性定量准确、符合实际情况、统一科学的指标体系,考核时主要还是停留在查阅各种资料材料上,因而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实施责任制考核时缺乏规范的程序和有效的依据,加上检查考核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责任制考核的结果产生负面影响,也直接影响责任追究的实施,以致针对考核结果实行的责任追究往往很少。

  (五)责任追究结果运用不够、公开不够。有的党委、纪委对责任追究存在应付心理和“健忘症”,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的没有与领导干部的奖惩、选拔任用挂钩,更有甚者对受到组织处理的对象过一段时间后违反规定交流任用甚至官复原职,严重影响了责任追究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责任追究的结果也不够公开,往往内部处理了事,不愿公开曝光,怕露丑、怕媒体炒作,从而影响了责任追究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三、完善体制机制,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完善责任追究体制机制,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追责必严。

  (一)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追究教育机制。要大力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两个责任”的重要论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教育各级党委政府、纪委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切实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要强化各级党委、纪委对下级党委、纪委落实“两个责任”的约谈制度,逐级传导压力,夯实责任。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区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还要追究党委和纪委的责任,包括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的责任。通过“一案双查”,警示教育各级党委、纪委增强“两个责任”意识,夯实责任追究的思想基础。

  (二)实行“两个为主”,创新责任追究领导体制。要根据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要求,改革创新责任追究领导体制。纪检监察机关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时,追究方式为党纪政纪处分的以上级纪委为主,即在向同级党委报告时,应向上级纪委报告,当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意见不一致时,以上级纪委的意见为主;追究方式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除追究对象为领导班子、主要领导的要向同级党委报告外,对其他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纪委为主,纪委可以根据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通过实行“两个为主”,破解责任追究的体制障碍,从根本上克服党委、纪委不想追究、不愿追究、不敢追究的问题。

  (三)强化问题意识,完善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制。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重点对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进行严格规范,增强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细化考核内容,突出考核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突出考核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情况、查办案件的情况等重点。优化考核形式,做到“听、看、查、议”相结合,多看现场、多问党员干部群众。要建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实行领导干部落实责任制约谈制度。要注重日常检查考核,增强考核的经常性,增加日常考核分值权重,防止被考核单位应付检查整资料、编材料。同时要创新考核方式,注重民意民评、社会公认,建立科学的社会评价标准和体系,确保社会评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在检查考核时,尤其要突出问题意识,注重发现被考核单位在落实责任制上存在的问题,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四)树立法治思维,完善责任追究体系

  一是明确责任追究的情形。是否给予责任追究应当主要看是否有下列八方面情形:一看是否存在“失教”的问题,看是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成效如何;二看是否存在“失职”的问题,看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是否传达贯彻、安排部署和督促落实,尤其要看是否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有无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现象;三看是否存在“失察”的问题,看所管辖的单位和干部的廉政情况是否了解掌握,是否做到抓早抓小;四看是否存在“失管”的问题,看是否疏于监督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权力运行是否公开透明;五看是否存在“失纠”的问题,看职责范围内的不正之风是否得到纠正和有效治理;六看是否存在“失查”的问题,看管辖单位和干部发生了违纪违法问题是否主动查处,是否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七看决策是否“失误”,看是否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决策是否侵害群众正当权益、是否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不良影响;八看是否存在违规选人用人,看是否任人唯亲、买官卖官,是否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在认定相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责任时,要通过调查当事人、询问知情人,查证有关资料,结合检查考核、民主测评、社会评价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综合分析,从而作出实事求是的责任认定结论。

  二是明确责任追究的政策界限。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1)明确责任范围的界限,做到准确界定。要增强确定责任对象的准确性,重点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等界限,同时要具体区分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一般领导责任等界限。在界定责任时,要坚持重事实、重证据;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性问题;既重结果、又看过程;既看现象、又看本质;要善于综合分析,不简单就事论事,做到界定真实、准确、公正。

  (2)明确量纪情节的界限,做到区别对待。在责任追究的量纪上,要确定减轻、从轻、从重、免予处理的情节。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且能认识到问题并积极纠正的,可免于责任追究。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干部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3)明确责任追究的效力,确保应追尽追。实行责任追究溯源制、终身制,实施责任追究不能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甚至是提拔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实行责任追究上追制,一般情况下,责任追究上追一级,即除了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干部的上一级领导责任。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故、恶性案件及重大腐败问题,严重的用人失察和决策失误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上追两级、三级,以警示各级领导干部,体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三是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追究按其过程可分为提出、受理、初核、立案、审理、实施、公开、整改等八个环节。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应追究责任的,由党风政风室(或廉政办)提出;主管领导分管范围内出现问题应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牵头单位在分工范围内出现问题应追究责任的,由党风政风室(或廉政办)提出;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应追究责任的,由专门调查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实施,由被追究对象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需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对责任追究情况要予以公开曝光,更不能问责了之,要发挥责任追究的治本功能,对出现的问题督促抓好整改,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实。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结果的运用。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需追究已提拔的前任领导干部的,按上述执行。

  (五)建立责任追究监督检查机制。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把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委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追究不严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以及未实行“一案双查”的,要及时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增强各级党委、纪委实行责任追究的意识,使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得到落实。